中国法院网讯(汪莉珍 汤利萍)一个初夏的中午,急促的铃声划破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的寂静……
“汪法官,马上月底了,我们公司急需回款支付各类费用,如果耽搁了就影响公司下个月正常经营,你再帮我约申请人协商债务抵销的事……”电话那头,一名男子急促地说。
打来电话的是某物流公司的负责人。2022年,某物流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电子商务公司将位于六合区某物流园内的某仓库租赁给某物流公司使用。同期,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物流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流公司为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物流服务。
然而就在双方签订合同,完成仓库移交手续后,由于仓库部分面积在合同前已出租给第三方公司,双方就该出租面积的费用及部分设备的移交产生分歧。某物流公司在支付两个月租金及水电费后便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后,某电子商务公司便提起诉讼,要求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某物流公司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最终,经过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某物流公司需要向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各类费用102万余元。
今年3月,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对某物流公司开展线上和线下财产查控措施,并足额冻结了该公司名下账户。
“汪法官,欠付的这些钱我们公司全部认账,但是我们公司与对方公司在其他法院各有一起在执案件。三起案件中,双方公司互负债务。所以,希望法院能主持将这三笔债务进行抵销,我们再履行剩余的差额。”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主张以申请人欠其公司物流费用抵销本案债务。根据抵销权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官汪莉珍需要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抵销申请进行审查。
在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向相关法院了解关联案件的情况,组织两个公司对账后,执行法官认定:某物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两起案件总标的达190余万元,而其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总标的为180余万元。如采取债务抵销的方案,则某物流公司只需再向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十余万。
然而,当执行法官与申请人某电子商务公司多次沟通后,某电子商务公司坚持认为一笔账归一笔账。
“汪法官,根据总公司出台的考核奖励制度,年底绩效与分公司每年的进账资金挂扣。如果抵销了债务,我们公司就少了一笔入账资金!”
无论执行法官如何劝说,某电子商务公司仍坚持己见,不同意债务抵销的建议,案件无实质性进展。
一边是要求债务抵销,以期尽快解冻账户,支付公司开支;一边是拒绝债务抵销,要求划扣冻结账户内的资金。如果机械办案,强制执行某物流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在本院的这起案子是结案了,但势必会激化双方的矛盾,浪费社会资源。而抵销权是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执行中允许当事人进行抵销,将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纠纷一并解决,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也避免当事人的诉累,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鉴于此,执行法官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被执行人提出的债务抵销申请,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结案通知书》,就双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债务进行抵销,并告知双方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收到《结案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赶往相关法院就关联案件进行处理,双方之间的系列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