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培训机构“跑路”,“不退不转”条款是否有效?-下载亚博

篮球培训机构“跑路”,“不退不转”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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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7 11:05:02 字号: | |

  许多家长本着“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心理,早早便为孩子预缴了教育培训费,结果培训机构“跑路”了,当初说好“不退不转”的培训费能否要回?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篮球培训机构擅自转让而主张返还培训费的案件。

  王某于2023年6月为其子女向一家篮球培训机构报名了篮球课精品课程且预先缴纳了相应的培训费。2023年9月底,该篮球培训机构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培训机构进行了转让,导致王某子女无法继续上课。因篮球培训机构认为培训费已约定“特价优惠,不退不转”而拒不返还培训费,故王某诉至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篮球培训机构还未完成合同义务,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形下将篮球培训事宜擅自转让对王某来说并不产生法律效力。篮球培训机构实际已经不再经营,无法为王某继续提供培训课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之间形成的培训合同关系应当解除,培训费应当返还。合同约定“特价优惠,不退不转”,属于典型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培训费“不退不转”显然限制了王某的权利,应认定无效。如东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因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抗风险能力弱,教育培训机构关门、转让屡见不鲜,家长选择机构应需谨慎,为孩子选择正规可信、具有安全保障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后,培训机构因倒闭、转让等而无法提供课程服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费用不退不转”、“赠课不退”、“已超过有效期”、“优惠价按原价扣除后退还”等约定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不是不予退费的合理理由。家长在培训过程中应积极跟进培训进度,对于确实无法继续培训的机构应积极沟通退款,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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