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才五岁啊,明明都已经确诊了,保险公司就是要活检,活检可是切肝呐!”电话那头,原告方近乎哽咽……
我现在都还记得给原告方第一次打电话时,她心疼孩子却又无能为力,愤怒控诉却几近哽咽的语气,感觉到原告方把孩子活下去的希望都寄托给了我们。
一件看似普通的案子
我在法院工作十多年,处理了各类大大小小的纠纷无数,当助理把这本卷放到我办公桌上后,扫了一眼,心中便有了办案思路。
案由是常见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为某保险公司,肯定是原告身患某种疾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这类案子很常见,庭审主要围绕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否成立等展开。
心中的思绪一飘而过,打开卷宗,扫了一眼案卷材料,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这案子,不难审。随即安排好排庭等事宜,整理了一下摞在桌上快堆成小山的卷宗,继续写判决。
“倩姐,都七点了,还不去接宝贝放学啊?”同事暖心地问候了一句。
“哈哈,今天宝贝爸去接,也该他担当了。”
我笑着刚回答完,脑海里突然一怔,意识到刚才好像忽略了什么,不对,赶紧打开摞在上面的案卷,妈呀,我下意识地惊呼出声:小小(化名)才五岁,刚上幼儿园,跟我闺女没差几岁!
我的心情沉重起来,结合卷宗材料,慢慢拼凑出了案件背后的故事。原告小小,四岁七个月,一年前幼儿园体检时被检测出肝功能异常,治疗一年多未愈,后来家长带着她去北京某三甲大医院治疗,确诊患肝豆状核变性疾病,住院不到一个月,就花费数万元,保险公司以未达重疾条件等为由拒赔。
孩子所患的疾病我不熟悉,于是赶紧查阅权威资料。经过深入学习才知道,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遗传性的铜代谢障碍疾病,主要表现为肝脏或神经系统受累,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肝脏或神经系统损害,病死率比一般人群高5%至6.1%,且需要终身跟进治疗。
孩子这么小就得了这种病,家人得多着急啊。同为人母,看到摆在桌子上女儿的照片,我一时间感到五味杂陈,莫名的情绪涌上心头。
庭审中争议的焦点——要不要进行活检
开庭时,双方围绕小小是否需要进行活检,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认为,医院虽然已确诊小小罹患肝豆状核变性疾病,但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罹患该病后还需经过肝脏活检步骤,才能确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小小虽确诊患该疾病,但未经肝脏活检,说明患病程度不重,所以因此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原告方这时急了,近乎哽咽道:“法官,你知道吗,活检可是切肝,让才五岁的孩子去切肝验病,这对孩子的心灵和身体伤害多大啊!为了证明孩子的病情符合理赔条件,我们还专门做了基因检测,医院也出具了明确的诊断证明,这还不够吗?保险公司要求必须给孩子做切肝活检,无疑是让五岁的孩子遭受更大的伤害……”我赶紧安抚原告情绪。
几经争执,保险公司仍坚持拒赔意见。
孩子不应再受伤害
开完庭,我带着复杂的心情,抱着卷宗回到了办公室。保险合同虽将肝脏活检确诊作为赔付条件,但医院毕竟已作出明确诊断,让得病的五岁孩子必须切肝活检才能获赔,无疑造成二次伤害。
于是我又打开卷宗,把翻了数遍的合同条款不断重新研读,逐字查看病历,细细翻阅权威医学资料……
经过仔细甄别,我发现:一方面,医学上的专业意见明确载明,肝豆状核变性是铜转运atp酶β基因突变导致的铜代谢障碍性疾病,临床表现可以包括急性肝衰竭、角膜色素环、溶血、肾脏损伤等,孩子患病无疑。另一方面,肝脏活检实际上仅为确诊该疾病的方式之一,并非衡量疾病严重程度的指标,保险合同如此约定,明显不合理,且该约定属于对赔付条件成就的二次限定,保险公司也未举证就该二次限定向投保人提示说明,所以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拒赔。
梳理到这,我长舒一口气,内心坚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全额理赔。
案件判决生效后,我向原告代理人打电话询问保险公司是否及时理赔以及小小的康复情况。他们表示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小小正在康复治疗中,电话那头传来连连道谢的声音,此时,我的内心柔软而温暖。
复盘整个案件处理的心路历程,我由衷地体会到,办的案子多了,虽然经验会更多,但只有秉持“件件如我在诉,事事推己及人”的意识,才能让充满法理的判决书更有“人情味”,才能让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面前感受到法治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