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当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随着电子时代不断更新,电信网络诈骗逐步显现职能化、科技化、隐蔽性强、危害大等特点,手段千变万化,层出不穷。
为提高师生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识别和应对能力,从源头上筑起防诈反诈防线,切实提升未成年人的反诈意识。7月4日,县法院青少年普法宣讲团在彰武县第一高级中学开展以“维护网络安全,远离电信诈骗”为主题的反诈宣讲活动。县关工委副主任吕淑芬、县高级中学工会主席徐静、年部主任李艳秋、县法院常务副院长张宏图、少年法庭庭长王丽媛、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宣讲员位亚文、宣讲团部分成员、学生代表以及三十余位家长参加活动。彰武县高级中学2850名师生通过实况转播的方式聆听了此次课程的全部内容。
课堂上,宣讲员位亚文针对学生社会经验、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以网络安全为切入点,带大家认识了网络安全的常见问题隐患,详细解读了什么是“恶意程序”“钓鱼网站”“恶意二维码”等安全隐患词汇,她提醒在场的同学和家长们,在网络上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
“要求把钱转到指定账户”“冒充男/女子以恋爱为由,诱骗钱财”“需要缴纳保证金才能放款”“再刷几单就给返钱”...位亚文生动的向同学们科普电信诈骗常用话术,为在场人员介绍多发的诈骗类型,将反诈知识做“重点标记”,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应对防范措施,把防骗技巧毫无保留的“打包奉送”给大家。这堂“干货满满”的反诈课,赢得了现场同学们的一致好评,他们也表示,通过这节课的学习,增强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提升了自己的防诈能力。
此次普法宣讲活动的开展,恰逢暑假即将开始,不仅加深了同学们对诈骗犯罪手段的甄别能力,也为他们能够度过一个平安、健康、充实的假期奠定了基础。接下来,县法院青少年普法宣讲团将把“预防电信诈骗”这一主题纳入“常态化”课程,同时也期待有更多的青少年能从我们的普法活动中受益。
愿青春不欺,校园无诈!
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等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依据法发[2016]32号《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能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