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骑电动车经过商场摔倒,商场要赔偿吗?-下载亚博

雨天骑电动车经过商场摔倒,商场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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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7 08:07:53 字号: | |




‘倏忽温风至,因循小暑来。’小暑节气的到来,标志着夏季时节的开始。此时初伏将至,降雨逐渐增多。


雨季来临
导致突发事件增多
林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下雨天骑电动车

路滑摔至骨折

一天,林女士骑电动车上班。因降雨,路上有些湿滑。林女士途经某商场地面停车场时,不慎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造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等。


事发后,林女士自行支付了治疗费。但林女士认为,摔伤在商场停车场,那商场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林女士遂将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合计14万元。


商场就停车场管理

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监控视频可见,林女士摔倒地点路面干净、平整,无积水及其他障碍物,且商场已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商场就停车场管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林女士称商场停车场管理混乱,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林女士骑电动车在机动车停车位间穿行,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而且车速过快,拐弯时未减速,电动车失去平衡致损害后果发生


所以,林女士骑电动车摔倒系其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致,与停车场无关。最终,法院驳回了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在哪里受伤,哪里就应该赔偿”。这样的观念,在现实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若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义务。

在本案中,商场的地面停车场属于民法典列举的经营场所,其经营者确实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

有损伤,并不意味着一定有赔偿!

经过调取监控视频等证据资料,法院可以确认经营者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受害人未能就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司法鼓励维权,却不支持“过度维权”。“在何处受伤,何处就应赔偿”不是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



 
来源:人民日报、天津高法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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