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四心四步四力”
强化再审案件调解工作
市中级法院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针对再审案件的特点,不断总结再审调解的新经验,积极探索再审调解的新方法,再审案件调解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2007年再审案件调解率为31%, 2008年为33%,2009年1-8月份,共审结再审案件20件,其中调解撤诉8件,调撤率达40%,调解执行率达到了调解案件的100%,位居全省法院前列。其所主要作法是:
一、用“四心”奠定调解基础,全心调解
在调解心态上,具备“四心”,即责任心、平常心、公正心、忍耐心。
用责任心对待调解工作。深刻领会到了审判工作要为和谐稳定大局服务的重要性,及诉讼调解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工作中,以乐于调、善于调、强于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项准则,坚持每案必调,对于那些以判决结案效果并不很好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有上访缠诉倾向的案件,更是千方百计调解,不轻易下判决,不让一件案件带着不稳定的隐患出门。
用平常心对待调解双方。始终把当事人当做与自己地位平等的人,始终尊重当事人,放下法官的架子与当事人平等、坦诚的沟通交流。除为当事人释明法律外,还与当事人用村规民约、善良风俗解释问题、讨论案件,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使当事人信赖法官,乐于接受法官主持的调解。
用忍耐心对待调解繁难。把提高修养、加深涵养作为自身的必修课,不管在庭上还是庭下,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各种意见和理由,甚至牢骚抱怨,对当事人一些不理智的言行耐心教育疏导,让当事人有理讲出来、有火发出来,待其心平气和后再进行调解。
用公正心对待调解案件。时刻注意保持中立的立场、公正的形象,用公正心换来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尤其是在制订调解方案时,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证据情况、实际损失、经济条件、今后生产生活等因素,又要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维持平衡,避免引起当事人的任何猜疑。
二、走“四步”完善调解方案,全程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坚持走“四步”,即庭审前寻找调解线索、庭审中抓紧时机调解、庭审后深入实地调解、宣判前进行最后调解。
庭审前寻找调解线索。再审案卷移送到法院后,庭长首先详细阅卷,了解案情,寻找调解线索,形成初步调解意向,然后将案卷与调解意向同时移交给承办人。承办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案情,包括向原审承办法官、代理人等了解情况,对于一些调解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开庭前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庭审中抓紧时机调解。开庭时,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争议焦点凸现,案件事实基本明晰,法官经在庭上初步合议,对于案件的处理大多已有了基本的意向。而通过有证举在当面、有理讲在当面,双方当事人对于各自在诉讼中所处优势或劣势总体上也有了基本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法官抓住焦点问题,为当事人讲解法律、分析利弊、权衡得失,趁热打铁调解。
庭审后深入实地调解。对于庭前、庭中没有调解成功的案件,庭后继续组织调解。对于涉及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林地纠纷等案件,法官全部深入实地,到当事人所在的街道、社区、镇、村及当事人家中,到所争议土地林地的田间地头,进行实地查看。在对案里案外的相关情况作了非常详实的掌握后,再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兼顾各方当事人权益、有利于实际生产生活并能改进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方案,就地展开调解工作。
宣判前进行最后调解。对于经过前几个环节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审判法官们也并未放弃希望,在合议庭评议之后,抓住宣判前、宣判时的最后时机,为各方当事人讲清是非、划清责任,使当事人明白了法院所认定的“理”,及自己有可能承担的诉讼结果,之后将如果判决结案的结果和如果调解结案的结果相互对比,从对经济上、精神上、今后生产生活发展上的影响等各方面的得失利弊出发,启发启迪当事人,从而创造最后的调解机会。
三、借“四力”促进调解成功,全力调解
在调解方法上,要借助四种力量,即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力量、紧紧依靠法院领导班子力量、充分发挥全庭人员集体力量、合理利用律师等代理人的力量。
积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力量。由于再审案件历时长、矛盾多。因此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审判法官积极主动的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社会团体等的支持。向党委汇报案件具体情况、处理中遇到的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之后在党委的协调指导下,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等多种力量共同解决案件的相关问题,通过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为案件的最终调解创造有力条件。
紧紧依靠法院领导班子力量。法院领导班子的强有力支持是再审调解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对于疑难复杂、影响较大、集体诉讼、长期诉讼等案件,审判法官积极向院领导班子进行汇报,取得领导的指导意见。必要时,领导班子对外帮助沟通协调,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排除妨碍、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充分发挥全庭人员集体力量。再审案件想要调解成功,调解人员要付出不懈的热情和大量的精力。从调解方案的制定完善,到沟通协调的每一环节,再到协议达成的每一细节, 庭长、合议庭成员全部参与,发挥集体力量。案情需要时,其他审判人员也全部参与,抓住时机,分工协作,力促调解成功。
合理利用律师等代理人力量。在再审案件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往往针锋相对、毫不让步,而他们的代理人相对来讲则客观理智一些。因此,审判法官先从律师等代理人入手,说服他们后,再通过他们去劝说各方当事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市中院审监庭)